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刑法》逐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窝藏、包庇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立法背景】
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守法律,坚决与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样才能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各种资助,作假证明包庇的,为司法机关发现和惩罚犯罪加大了难度,有可能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追究,甚至继续进行犯罪,既妨害了司法活动,也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危害性很大,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因此,刑法一直将其规定为犯罪。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997年修订刑法,在保留本罪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的修改,使包庇罪的规定更明确具体,以利于执行。主要修改和考虑:一是将“明知是犯罪的人”明确规定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实际上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去包庇罪的成立也以此为前提。修订刑法时将此明确规定,使罪状更加清楚,有利于正确执法。二是将过去规定的“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的规定修改为“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这样修改主要是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使罪状的规定更为具体,同时也解决了窝藏应当包括帮助逃跑行为的问题。
三是被窝藏、包庇的对象不再区分包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后,一些过去反革命的行为已按其他普通犯罪处理,如杀人、伤害、爆炸、投毒、聚众劫狱、组织越狱等,而且被包庇的犯罪分子的情况很复杂,也不宜规定包庇普通犯罪的都比包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轻,所以修改后在量刑幅度上不再规定这一区别。四是提高了刑罚。过去包庇罪对包庇反革命犯罪分子的规定的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对包庇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规定的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1997年修订刑法,对于窝藏、包庇罪都按过去较重的一个处刑档次处刑,即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解读】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窝藏、包庇罪及其刑罚的规定。本条规定的犯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的人”是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明知是犯罪的人”,是指行为人已知道被包庇的人犯有罪行。在实践中,这种明知往往是犯罪的人告知行为人自己犯有罪行,但也有犯罪人并未明讲自己干了什么,可是从其言谈话语和向行为人提出的要求,行为人已可明确断定其犯罪。所以,这里的“明知”包括“应当知道”的含义。
在办案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被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不能只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情况,结合其口供综合予以认定。对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为犯罪嫌疑人而为其提供财物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如犯罪的人谎称丢了钱,借钱买车票等,不能认定行为人有帮助犯罪人隐匿的主观故意。
本条规定了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的两种行为:(1)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这是指将自己的住处、管理的房屋提供给犯罪人或者给予犯罪人钱、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帮助犯罪人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2)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如作假证明表示犯罪人不在犯罪现场等。上述两种犯罪行为,只要实施了行为之一,就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本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法律作出的提示性规定,目的是进一步明确,严厉打击查处卖淫嫖娼活动中通风报信的行为,针对当时一些地方包庇这类违法犯罪情况严重作出的规定。另外,本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还专门规定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也是考虑到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惩治和实践中的突出情况。还有,本法第四百一十七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查案中包庇行为规定了专门犯罪,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本条规定,犯窝藏、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帮助重大案犯逃匿或为其作假证明,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帮助犯罪团伙、集团逃匿或者因其包庇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款是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帮助犯罪分子逃匿或者包庇犯罪分子的处刑规定。“事先通谋”,是指行为人与犯罪的人在其犯罪前已共同策划好,实施犯罪后由其帮助逃匿或作假证明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根据本款规定,对于事先通谋犯本条规定之罪的,以共犯论处。如某人与他人合谋盗窃,事先商定如案发由其提供隐藏处所,而在犯罪后实施窝藏行为的,应以盗窃罪的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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