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重要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是法考中的常考点,常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今天带领大家回顾下相关的知识。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前提。只有先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成立,才能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确认其是否合法适当。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主体条件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主体不合法,该行为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不能按照行政法的救济方式来追究法律责任。
2.内容条件
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即设立、变更和消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3.程序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1.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在这里的不可更改不是绝对不可更改,而是不可随意更改。
2.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3.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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